其他
纪法界限丨诬告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比较
诬告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比较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是党的纪律要求,每名党员都应当严格遵守。对公职人员来说,禁止诬告陷害他人,也是法律义务。《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这是党纪国法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特殊要求,体现了纪法贯通。禁止诬告陷害或者造谣诽谤他人,也是法律对普通公民的义务要求。《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有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也就是说,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治安处罚的,也要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民事法律上还有对名誉权、人格权的保护,即使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行为人添油加醋地进行宣扬,侵害他人人格、名誉的,则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也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比较党纪与国法的异同,诬告陷害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根本区别就在于主观目的不同。诬告陷害违纪行为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则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处罚。判定主观目的则主要根据行为人捏造事实的内容来进行认定,如果捏造事实涉嫌违法犯罪且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告发一般则属于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处罚,如果捏造事实属于不涉及违法犯罪的内容,只是党纪禁止的内容,且向有关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等告发,一般则认为是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对于党员涉嫌诬告陷害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党纪处分则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是公职人员的,还要受到政务处分。制造其他谣言行为与诽谤罪的区分,主要在于谣言内容和后果不同。党纪所说的“制造其他谣言”,对象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一些扰乱社会秩序的谣言,损害单位声誉和形象的谣言,也包括贬损个人人格和形象的谣言。而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如果党员针对某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则应以诽谤罪追究法律责任,党纪处分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是公职人员的,还要受到政务处分。 执纪执法实践中,还要注意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从表面上看,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与诬告陷害有某些相似之处,如都是向党组织或监督执纪机关进行告发,所告发的事实都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其根本区别在于:诬告陷害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故意,目的是使他人受到错误处理,而错告或者检举失实则不具有这种故意和目的。根据有关规定,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如属错告,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作为党员,应当自觉维护党内良好的政治生态,严格按党的规定和程序反映问题,检举控告他人要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同志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允地反映问题,不能仅凭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就不负责任地肆意告状,更不能怀着不正当的目的,故意诬告陷害他人。(本文摘自《纪法界限实务参考——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与常见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比较》)
阅读链接
↑点击图片,立即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管辖的职务犯罪101个罪名。这101个罪名既是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本书围绕101个罪名,在逐一阐释罪名概念基础上,重点对与其相关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比较分析和理解适用阐述,区分界定违纪与违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有针对性地对实践中的常见问题进行释疑答惑。大家都在买
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务指南 | 纪律从这里来 | 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百年纪事 | 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九讲 | 再塑 | 中国道路与中国道理 | 纪律通识 | 《实践论》《矛盾论》精讲 | 纪检监察系统全员培训200题 |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案例指导 | 百年廉论
//
联系方式
方正书苑:010-59592471/59592469
邮购部:010-66560933
邮箱:fzfx0933@163.com官网:www.lianzheng.com.cn
⬇️更多内容,请关注:
点击“阅读原文”购买
点击“分享”“在看”和朋友分享